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9月1日以法矯字第095003296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1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陳欣安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