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執聲字第六六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以法矯字第○九五○○三二九六六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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