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字第18號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