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二三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七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如附表所示期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明珠
法官黃柄縉法官孫萍萍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日
法院書記官袁以明~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權利申報屆滿期日││號││││(新台幣)│││├─┼──────┼─────────┼────────┼──────┼────────┼──────────┤│1│ 陳智宏萬通商業銀行古亭分│九十年十月十日│ 肆萬 元│AH五八三三六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五││├─┼──────┼─────────┼────────┼──────┼────────┼──────────┤│2│陳智宏│萬通商業銀行古亭分│九十年九月十日│肆萬元│AH五八三三六七│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行│││四││├─┼──────┼─────────┼────────┼──────┼────────┼──────────┤│3│陳智宏│萬通商業銀行古亭分│九十年十一月十日│肆萬元│AH五八三三六七│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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