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8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泱志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被告柯泱志於本案所犯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所定應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6月,仍得適用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易科罰金。且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內均已說明被告應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法條欄亦引用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等規定,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於定應執行刑時,卻漏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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