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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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50號原告隆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持股會法定代理人 池美娜 被告 鄭文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市○區○○里○○街○○○○號」,有被告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