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交抗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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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交抗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抗字第856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第一審裁定(九十六年度交聲字第一七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裁定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裁定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抗告人甲○○並未提出有利之證據及辯解,所述未闖紅燈云云,屬經原審法院詳予指駁認無可採信之事項,是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