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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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417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23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