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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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89年度自字第560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㈠聲明: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2、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陳述:被告並無誣告犯行,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等語。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以89年度自字第56
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林揚奇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