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增值稅申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159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上而當事人間撤銷增值稅申報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0月16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璋
法官謝說容法官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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