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9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12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有關保險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因有關保險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原告之訴,有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之情形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與訴外人統一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起訴狀亦併列其為被告,嗣具狀撤回)間,締有人壽保險契約,詎原告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罹患癌症,竟未理賠,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云云。核兩造間基於人壽保險契約而生之爭執,應屬私法上之爭議。是本件原告之訴非屬行政法院之權限,依前揭之說明,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本仁法官王碧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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