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343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34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交字第3431號原告 盧泓燕 (原名: 盧佩圻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提出書狀表明下列事項:
1.補正被告: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吳季娟 (所長)。
2.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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