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7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育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育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育慶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城簡字第21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107年度訴字第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107年度城簡字第3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107年度城簡字第3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另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城簡字第10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08年度城簡字第4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另因脫逃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城簡字第11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嗣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受刑人自民國107年7月25日入監,嗣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200號函核准假釋,又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是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珉婕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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