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395號聲請人 林素秋 相對人 林李麗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12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僅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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