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9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等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968號聲請人 薛惠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新市區公所(原名臺南縣新市鄉公所)間訴訟救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38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6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聲請人就本聲請再審事件所為之訴訟救助聲請,亦經本院102年度裁聲字第7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吳東都法官姜素娥法官蕭惠芳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張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