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交簡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許映鈞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