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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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1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因被告甲○○死亡而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林淑婷法官邱景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