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1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之指揮(94年度執助性字第22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稱:聲明異議人原因強盜案,經本院諭知羈押,其間,曾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遭駁回,而本院又竟之借予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其所犯之偽造文書案,惟聲明異議人原已罹患高血壓、糖尿病、血尿、腎結石及眼部等疾病,監獄設備無法治療,況監獄若將聲明異議人移監,將影響法院之審理,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本院借提聲明異議人,以執行其所犯之偽造文書案,並無不合,而該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亦無不當情事,聲明異議人徒以前詞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仕楓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