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之證明)、債務人清冊、聲請人近二年之財產歸屬資料、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會計帳冊)、全戶戶籍謄本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請參考檢附之消債事件,當事遞狀須知),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素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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