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35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興社區第四棟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並提出其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聲請人名稱及聲請狀之狀底印章應以報備證明文件上所載為準,若有更改時,請補蓋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聲請狀底印章)。
二、請提出本件向相對人請求給付之其他相關事證資料到院。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