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35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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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35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請釋明本件確實之債務人及對丙○○、丁○○請求之法律依據及其地址。
三、請釋明請求金額(一)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元之依據及其計算式。
四、請釋明請求金額(三)另支付所積欠之水費、電費、管理費之明確金額為若干?其計算方式亦請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