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補提聲請前兩年內之國稅局財產及所得清單、扶養親屬之證明、三九三三—DH客車之動產抵押設定契約書及債權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及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松鈞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