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簡字第136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損壞他人之鋁窗,足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被告所犯上開兩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毀損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曾有多次竊盜及施用毒品之犯罪前科、素行不端、被害人所受損害、被告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
354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書記官盧姝伶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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