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小字第312號
原 告 臺灣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5年8月16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暨按上開總額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
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07 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