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勞簡移調字第8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告兼代理人丁○○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原   告 戊○○
  被   告 豐和利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勞簡移調字第8號給付薪資等給付管理費
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上午10時4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
雄簡易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藍家慶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原告兼代理人 丁○○ 到
被告代理人   黃家洋  到
調解委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曾秀雄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丁○○新臺幣(下同)參萬零壹佰玖拾參元
  整。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前給付壹萬伍仟
  壹佰伍拾參元、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前給付柒仟伍佰貳
  拾元、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前給付柒仟伍佰貳拾元。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乙○○新臺幣(下同)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
  陸拾陸元整。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前給付
  壹萬肆仟肆佰陸拾元、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前給付壹萬
  零肆佰伍拾參元、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前給付壹萬零
  肆佰伍拾參元。
三、被告願給付原告丙○○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參佰柒拾陸
  元整。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前給付貳萬捌
  仟柒佰參拾陸元、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前給付捌仟參佰
  貳拾元、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前給付捌仟參佰貳拾元
  。
四、被告願給付原告戊○○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玖佰陸拾陸
  元整。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前給付壹萬貳
  仟玖佰貳拾陸元、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前給付柒仟伍佰
  貳拾元、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前給付柒仟伍佰貳拾元
  。
五、以上為各金額原告同意被告為分期給付至清償完畢為止,如
  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六、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七、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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