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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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111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5,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