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建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256、1257、1258、1259號),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過失傷害部分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鄭建彰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於民國111年6月16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7月7日宣判,茲因告訴人 李嘉峻 於111年6月22日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撤回告訴,爰就此部分裁定再開辯論。
二、至被告被訴竊盜及肇事逃逸部分,前經辯論終結,因已無再行調查之必要,仍應如期宣判,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鈴媖
法官陳美芳
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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