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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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債務人 陳采微 即 陳芸帆 代理人 彭彥儒 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即民國105年11月至107年10月間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2.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3.說明債務人所租賃之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並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
4.說明債務人配偶之收入狀況,並提出其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05、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6.說明債務人及其同居者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7.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5年11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8.債務人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前置協商,惟現已毀諾。說明債務人毀諾之日期、原因,並提出當年度所簽立之無擔保債務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毀諾原因之證明文件。
9.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