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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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135號聲請人 彭學榔 即台灣良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78條所定有明文。再者,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327條、第334條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報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台灣良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台灣良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受主管機關准為解散登記,經股東會會議決議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並於民國(下同)90年2月1日就任,爰依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326規定具狀聲報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聲請時並未附具⑴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⑵股東會臨時會議簽到紀錄⑶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⑷記載金額之資產負債表⑸監察人報告書之監察人簽章等,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於101年9月26及101年11月28日分別通知聲請人補正上開資料,逾期並駁回聲請等語。上開通知分別於同年9月27日及11月30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資料,爰依上開規定,駁回聲請人本件之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