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301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晨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轉帳時間欄內之「民國10年11月25日17時51分許」,更正為「民國105年11月25日17時51分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轉帳時間欄內之「民國10年11月25日17時51分許」,應係誤寫,依前開說明,應更正為「民國105年11月25日17時51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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