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侵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侵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侵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嘉鴻選任辯護人林岡輝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陳紀璋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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