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587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黃湘云 被告世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金興 被告 吳明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期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零陸拾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陸萬零肆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陸萬玖仟參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參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間授信約定書第13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世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樺公司)前邀同被告許金興、吳明州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約定書,為下列行為:
㈠被告世樺公司於民國102年5月21日出具借據,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1,0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2年5月24日起至107年5月24日止,利息按原告按原告基準利率(按月調整)2.32%加年率1.4%機動計算,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如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如未立即清償,即應依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且應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㈡被告世樺公司於103年4月1日出具借據,向原告借款1,000萬
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4月3日起至108年4月3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按月調整)2.32%加年率1.4%機動計算,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如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如未立即清償,即應依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且應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㈢被告世樺公司於103年11月11日簽訂協助中小企業扎根專案
契約書,向原告借款1,328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4年1月19日起至109年1月19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1.12%加年率2%機動計算,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如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如未立即清償,即應依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且應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㈣被告世樺公司於103年11月11日簽訂協助中小企業扎根專案
契約書,向原告借款178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12月11日起至108年12月11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1.12%加年率2%機動計算,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如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如未立即清償,即應依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且應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㈤被告世樺公司於105年2月22日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向原告
借款800萬元,約定借款動用期間自105年2月24日起至105年8月24日止:
⒈被告世樺公司於105年2月24日出具借據,向原告借款270萬
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2月24日起至107年8月24日止,利息按原告一年期定儲存款基動利率1.09%加年率2.6%機動計算,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如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如未立即清償,即應依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且應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⒉世樺公司於105年3月1日出具借據,向原告借款530萬元,約
定借款期間自105年3月1日起至107年9月1日止,利息按原告一年期定儲存款基動利率1.09%加年率2.6%機動計算,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如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如未立即清償,即應依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且應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㈥詎被告世樺公司自107年3月起即未依約清償,依兩造間授信
約定書第15條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世樺公司就前開6筆借款,分別尚欠本金48萬5,060元、206萬431元、486萬9,346元、62萬2,987元、41萬6,225元、81萬3,692元,且依約除應給付上開金額外,另應分別給付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又被告許金興、吳明州擔任被告世樺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6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餘額查詢單、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借據、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約定書為證,核屬相符,並經被告當庭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至第6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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