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怡利 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黃品蓉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現行工作、「目前」之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分別為何?並應提出自民國105年4月1日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併應陳報聲請人於105年4月1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之住所地即戶籍地房屋(即新北市○○區○○街○○○號)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另應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包括:聲請人之配偶及三名子女?又是否還有他人同住?)?該等家人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為何?聲請人並應說明其與該等家人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家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該等家人之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家人於105年4月1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家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度、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並應陳報:該等家人於105年4月1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若因故無法提出該等家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家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有三名已成年子女,則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於105年4月1日起迄今之期間中,該三名子女有無實際負擔對聲請人之扶養責任?其實際分擔之每月扶養費用分別為多少?又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應扶養聲請人之人?該等扶養義務人是否有實際扶養聲請人?每月支付聲請人扶養費數額為多少?聲請人並應說明該三名子女等扶養義務人如此分擔扶養費數額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其他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最新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該三名子女等扶養義務人之歷次勞保投保資料、於105年4月1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度、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並應陳報:該三名子女等扶養義務人於105年4月1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除列有每月支出膳食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僅列載支出其他生活支出1萬1,000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105年4月至107年4月)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何?並應分項表列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中各細項費用金額分別為何?並提出確有支出各該費用及有支出必要之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車票等)到院。
五、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與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有無不同,並應具體陳報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中各細項費用金額分別為何?並提出各該費用之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到院。
六、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七、聲請人自陳現有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法院之中,並記載繫屬之法院與案號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包括但不限於:有無扣薪及其每月扣薪之數額)?併提出遭法院強制扣薪之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年,即自105年4月27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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