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  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7月3日警蘭偵字第097200973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5月27日下午8時36分許往前回溯三日內之某
時。
(二)地點:不詳地點。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於97年5月27日下午8時36時許採尿送驗。
(二)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總驗總表,被移送人之尿液檢驗
 結果呈愷他命陽性反應。
(三)宜蘭縣警察局少年隊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檢驗作業管制紀錄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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