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耀國
被 告 甲○○
住高雄縣林園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102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7月16日上午3時2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蔡佩珊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玖佰零壹元,及自
民國96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9%計
算之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約定書、利率查
詢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蔡佩珊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