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72號原告臺南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韓榮華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
林韋甫 律師被告承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吟 訴訟代理人 吳明宗
伍安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莊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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