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86號
106年度訴字第4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杰
張育玲共同選任辯護人李宜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林志杰、張育玲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曾正龍法官陳彥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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