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字第1號原告 朱世全 被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黃和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其中第
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即包括未依法繳納裁判費之情形。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