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77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家侃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緝字第1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惟被告許家侃於本院審理中就詐欺之犯行自白犯罪,依卷內現存證據,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筱涵
法官黃傅偉法官劉宇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