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572號聲請人 包景濂 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湘涵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0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高金枝法官楊絮雲法官吳光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