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9年度旗小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旗小字第14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被   告  林秋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九年
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肆仟零壹拾玖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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