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326號
原告 陳源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淯騰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賴敏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326號
原告 陳源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淯騰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