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051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蕭全宏
被告 閻冠儒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 律師
複代理人 許仲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