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詐欺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列已減刑無庸聲請減刑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一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詐欺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已減刑無庸聲請減刑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謝靜恒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