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52號原告力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玉明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 謝逸文 被告弘合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前曾約定被告向伊購買CNC工具機機台及設備後,再由被告轉售予其終端客戶,若其客戶就機台及設備有保固或維修需求時,則由被告通知伊派員前往其客戶處進行維修或更換零件,相關維修及更換零件費用則由被告負擔,伊則需開立統一發票向被告請款。嗣伊於民國100年10月至102年5月間,即多次依被告指示前往其客戶處維修設備,被告因此需負擔之維修及更換零件費用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15,500元,伊並已開立統一發票向被告請款,但均未獲置理。又被告於101年10月31日向伊訂購MV-1050(Siem
ens828D)機台,含稅價金為1,732,500元,被告於簽約時已交付定金495,000元,尾款1,237,500元則開立發票日期為102年3月31日之同額支票予伊收受,伊出貨後,經屆期提示該支票,惟竟遭退票,被告因此另開立發票日期為102年5月5日之同額支票向伊換票,然該支票經屆期提示亦遭退票。另被告於102年1月14日向伊下單購買30台MV-1050+828D控制器,伊乃同意每台之含稅單價以1,643,250元計算,而伊於102年2月21日依被告指示出貨1台後,被告僅於
102年3月13日支付價金5,250元,餘款1,638,000元則開立發票日依序為102年4月30日、同年5月31日,面額各為469,500元、1,168,500元之支票2紙交予伊收受,然伊於屆期提示亦均遭退票,被告上開未給付之款項合計為2,991,
000元,而兩造事後雖曾就被告欠款乙事進行協商,然並未獲得共識,為此爰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991,000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民法第528條、第529條、第546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又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條亦著有規定。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前曾約定被告將其向原告購買之機台及設備轉售予客戶後,若其客戶就機台及設備有保固或維修需求時,由被告通知原告前往客戶處所進行維修或更換零件,至相關維修及零件更換費用則由被告負擔,因原告於100年10月至102年5月間多次依被告指示前往其客戶處所進行產品維修及更換零件,被告因此需支付115,500元費用予原告,惟被告迄未給付,另被告分別於101年10月31日、102年1月14日向原告購買機台,被告均僅支付部分價金,尾款1,237,500元、1,638,000元部分則均開立同額之支票交原告收受,然支票屆期均遭退票,故被告總計尚有2,991,000元之貨款未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統一發票、買賣契約書、報價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及兩造往來之電子郵件列印資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0至85頁),而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核與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相符,應屬可採。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已視同自認,準此,堪認原告主張被告就產品維修、零件更換費用及買賣價金總計尚有2,991,000元未為給付等情,應屬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併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