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世亭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18號、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O二年度毒偵字第二六八號被告王世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無法析離之注射針筒壹支及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世亭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毒偵字第2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海洛因注射針筒1支及殘渣袋1個,經送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而無法析離,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王世亭涉嫌於民國102年3月7日,在南投縣○○鎮○○道路堤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然因其於同年月18日死亡,乃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2年度毒偵字第268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見偵卷第32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件中所扣得供該次施用海洛因所用、內含海洛因殘渣而無法析離之注射針筒1支及殘渣袋1個,經送驗後,確均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9頁至第12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見偵卷第31頁)及扣案物品照片2張(見警卷第17頁)在卷可稽。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而扣案扣案注射針筒及殘渣袋既均已附著海洛因殘渣且均無法析離,即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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