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炳圻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
江健鋒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李昇蓉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炳圻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
江健鋒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李昇蓉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