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3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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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43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陸佩華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陸佩華及訴外人 陸德元 (涉案部分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姊弟2人與告訴人周聖陶均是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嘉年華大樓」之住戶,且先後分別擔任該社區管理員及主任委員之職務,被告及其弟陸德元與告訴人因對該社區管理業務理念不合,故關係素來不睦。陸德元另因質疑告訴人當選該社區主委之票選適法性,於民國105年8月7日晚上10時33分許,在嘉年華社區LINE群組內發佈「..卻莫名其妙當上本社區的新任主委周先生..就只是管理員程度而已...」等文章,告訴人發現後心生憤怒,於同年8月21日晚上11時40分許,手持棍棒自該社區上址A棟其住處出發,往陸德元位於B棟5樓之3號住處方向前進,擬前往與陸德元理論。被告知悉告訴人手持棍棒欲找陸德元理論之事後,竟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於105年8月21日當晚某時,在嘉年華社區群組內發佈「大樓將落入不肖人士手中.. 小周 先生在南海..什麼都一事無成..倒學會了共產黨那一套陰險/離間/分化伎倆..他本身也有許多爛泥巴臭狗屎的烏龜鳥事..不會與這種既沒品又無德的人同流合污..這種縮頭烏龜的小人是大人的不屑與不恥..如果各位對我的莫名抹黑想知道真相的話,大可來管理室問我本人,我一定會給你(妳)們一個滿意的答案..。
」等足以貶低告訴人人格之內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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