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1號原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也沒有正確表明被告的姓名及住、居所,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
108年11月12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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