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國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國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國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
106年8月2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3月3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9年3月1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652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